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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缓刑后的众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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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缓刑后的众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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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醉酒,质疑,驾驶

     醉酒驾驶缓刑后的众多质疑一直存在,多数人以为醉酒驾驶后的缓刑固然能起到对肇事职员起到教育作用,但是有人怀疑法官在处理类似的案件的时候会不会受到人情的影响,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我们来望望关于醉酒驾驶后的缓刑到底该如何望待?醉酒驾驶缓刑后的众多质疑: 一,自"醉驾”进刑以来,由初期呈现高压"严打”态势,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到"醉驾”合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泛起,引起了公家的广泛质疑,也引发了学者的激烈争议。

     对"醉驾”案件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在一段时间内也许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拯救的功能。

     对符合前提的被告人合用缓刑,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必要性。

     "醉驾”案件的处理之所以会引起争议,重点并不在于缓刑判决的实际存在,而是在于缓刑判决的尺度和依据,公家的最大质疑实在在于法官能否避免人情和特权的干扰,"醉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同等的裁判。

     在遵循同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均衡原则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案发时的外界环境,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具有严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因素,规范,均衡地对符合前提的"醉驾”案件合用缓刑,并不于法相悖,也能够得到公家的理解和认同。

     二,自2011年5月1号《刑事法规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驾”进刑已一年有余。

     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初期"醉驾”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种高压的"严打”态势,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极为同一,对被告人均判处实刑。

     (1)2011年5月10号,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的讲话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2)之后"醉驾”案件合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泛起,部门地区的缓刑判决数目甚至有超过实刑判决之势(3)缓刑判决的增多引起了争议,公家就缓刑判决对"醉驾”行为的威慑力影响以及判决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性不公纷纷提出质疑。

     三,醉驾”案件的缓刑合用属于量刑范畴的题目,但是因为缓刑的非监禁性,其与实刑存在实质性区别,对其入行单独讨论具有重要意义。

     从《刑事法规修正案(八)》关于缓刑事法规定合用前提和排除前提的划定来望,对符合前提的"醉驾”案件被告人合用缓刑无可厚非,再结合"醉驾”的法定刑,"醉驾”案件的处理貌似是"拘亦可,缓亦可”。

     然而,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公家的暖情关注,个案的详细案情等种种因素却让刑事审讯法官实际面临着"拘亦难,缓亦难”的尴尬局面。

     (一)合用比例呈上升趋势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上,全国各级法院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甚少合用缓刑。

     如江苏省自2011年5月1号至同年12月31号,法院共判决"醉驾”案件1748起,其中实刑1725起,缓刑23起,缓刑合用率仅为1.32%。

     再如北京市,自2011年5月1号至2012年5月1号判决的"醉驾”案件中,缓刑合用率仅为1%左右。

     但同时"醉驾”案件的缓刑合用表现出先严后宽的特点,合用比例呈现显著的上升趋势,如广东省在2011年5月1号至同年9月29号,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低于1: 10,而从2011年9月30号至同年12月31号,全省"醉驾”缓刑与实刑之比已上升至超过1: 1。

     缓刑比例的上升成为公家质疑的焦点题目。

     (二)合用尺度缺乏同一目前因为对"醉驾”案件在情节认定及量刑幅度上没有同一的尺度,加上各隧道路交通硬件举措措施,社会综合管理状况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对"醉驾”案件合用缓刑"各行其是”,缓刑合用比例也相差较遥,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缓刑合用率分别为1%和5%左右,而安徽,重庆,云南的合用比例却超过40%,部门城市比例更是高达73%。

     不仅如斯,统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于"醉驾”案件合用缓刑的尺度也掌握不一,好比笔者所在的扬州市七家基层法院,有的法院对于酒精含量达到160mg/100ml的"醉驾”被告人不合用缓刑,有的法院则对于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的不合用缓刑。

     这些现象不但引起了社会的非议,还严峻损害了司法的权势巨子。

     (三)社区矫正入铺顺利被宣告缓刑的"醉驾”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即到社区报道并接受矫正。

     考验期时间的相对较短,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衔接和开铺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被告人通常会按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不会发生脱管或者失落的情形。

     以笔者所在的某地级市为例,"醉驾”犯罪分子参加社区矫正的到位率为100%,遥遥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到位率。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醉驾”被告人的缓刑合用效果。

     绝管"醉驾”进刑仅一年有余,现在对合用缓刑的被告人是否会再次醉驾入行评判可能为时过早,但就目前而言,已经泛起了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报道(4),却尚未发现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再犯的情形。

     那些以为缓刑削弱"醉驾”进刑威慑力的论调好像并无客观依据。

     四,"醉驾”合用缓刑: 理性思索下的现实选择从"醉驾”进刑的立法背景及实际运行来望,社会公家对打击"醉驾”行为的执法效果期看普遍较高,要求对其严处,重处的呼声占主导地位。

     但是"醉驾”情节各有轻重,社会危害性千差万别,对"醉驾”案件应详细题目详细分析。

     假如一旦构成"醉驾”就判处实刑,在一段时间内也许能起到威慑作用,但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性,还应具有教育和拯救的功能。

     对符合前提的被告人合用缓刑,符合我国刑事法规精神,有其现实必要性。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铺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所谓"以宽为主”,"是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整体发铺趋向是走向宽和”。

     (2)《刑事法规修正案(八)》充分贯串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条立法主线,在减少"死刑”的同时,加大"生刑”的处罚力度;在降低一部门犯罪进罪门槛的同时,适当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废除部门死刑的合用;完善三大非监禁刑,并引进社会矫正轨制。

     总体来说,《刑事法规修正案(八)》是以刑事法规的谦抑性为基本理念,充分施展刑事法规的调节作用,以"宽”为核心,凸起刑罚的"轻缓化”,"非监禁化”,使刑事法规达到一种"严而不厉”的平衡状态。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构成"醉驾”案件不应简朴地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全部判处实刑,而是应当区分案情,从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主观恶性深度,再犯可能性大小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题目综合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合用缓刑,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从而达到惩办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同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的有机同一。

     正如有学者所说,"在这个题目上,必需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家对醉驾行为的愤怒和非理性的情绪转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够在汹涌的民意眼前保持严谨的推理和清醒的逻辑。

     "(3)"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词是引入西方法律文化的结果,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准确,公平和公道的。

     法律经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者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划定的限度内行使之。

     (4)因人类熟悉能力的非至上性导致法律的局限性不可避兔,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其能有效地克服法律的局限性。

     "法官可根据社会糊口发铺的需要,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要求及时增补到法律中往,使法律随时代的发铺而与时俱入”。

     (5)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都拥有无可争辩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拥有根据案情详细情形自主作出裁决的权力。

     在"醉驾”案件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对符合前提的被告人宣告合用缓刑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

     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应当答应对部门被告人合用缓刑。

     五,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以为,法律流动中应当贯彻本钱—效益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本钱获得最大的效益。

     为了进步司法流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入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尺度。

     现在,诉讼经济原则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甚至有的国家将其确定为法律原则。

     节省诉讼资源,进步诉讼效率,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趋向之一。

     就我国而言,为了打击各种犯罪,国家每年都需要投进大量的社会资源,仅关押一个犯人,每年就需要花费1万元以上的用度。

     刑事犯罪增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号益凸起,资源越来越不能知足司法职能正常运作的需要。

     自"醉驾”进刑以来,各地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实刑居多,不断增加的进狱人数,必将使司法资源的短缺雪上加霜,并可能拖垮国家的司法体系。

     对"醉驾”案件规范有序地合用缓刑这一最基本的自由刑替换措施,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能够避免目前"醉驾”刑事案件多发态势下监狱司法资源不堪重负的局面。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六,从判处"醉驾”刑的群体来望,大都属于承担糊口压力的弱势群体。

     像这些居家带口,子女跟随就学之家,假如判处实刑,将造成新的社会题目。

     假如合用缓刑,对犯罪分子本人,家庭及子女进学,都有好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在刑事司法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铺观,既要"雷霆万钧”,又要"东风化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同一。

     所以最初的醉酒驾驶的实刑变成了现在的醉酒驾驶缓刑,实在是出于对于人性的考虑,但相反作为法官,在对待实刑与缓刑的辨别上就增加了难度,也难以避免受到人情世故的干扰,就会泛起不公的现象,那么这种缓刑也会成为贿赂的罪恶根源,这实则是一种倒退,范围影响了法律原本的严厉公正的效应。

     在社会的反应里,大多还存在对醉酒驾驶缓刑后的众多质疑,不外结果如何要望公家的对于舆论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