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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 指控事实证据不足 法益侵害子虚乌有----五莲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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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 指控事实证据不足 法益侵害子虚乌有----五莲县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一审辩护

指控事实证据不足 法益侵害子虚乌有

经过会见和研究案卷证据,辩护人发现——

(1)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中,开票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常年巨额业务往来,在供货、付款、开票的时间先后上相对灵活,现有调取的银行流水、送货单和票据并不能反映买卖双方的完整的往来,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开票点数支付的打款记录与开票数额之间也不能形成对应关系;同时,A公司生产的船舶均售往国外,购买方国外企业付款根本不需要出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上不仅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反而在每年存在巨额可抵扣进项税没有抵扣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国家税收损失;

(2)在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中,金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往来,双方债权债务尚未厘清;

(3)在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中,第一笔3000万元资金接收方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公司,使用目的是保住B公司的一级一类造船资质,两家公司股东相同,A公司业务由B公司承接,利益一致;第二笔1000万元接收方C公司,是A公司在北京设立的融资平台,也是为了公司利益。

围绕上述辩点,辩护人从证据不足和没有实质法益侵害性两个层面,反复审查卷宗证据细节,并多次与金某会见沟通,对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精心设计,充分准备了庭审五要件,即阅卷笔录、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方证据和辩护词庭前稿。

一审中,辩护人为被告人金某做全案无罪辩护,充分论证了控方证据链条的断裂和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