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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重罪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 金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半--五莲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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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 重罪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 金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半--五莲县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一审宣判

重罪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

金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半

2018年1月22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金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第一笔3000万元是为单位利益使用的辩护意见。同时,仍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第二笔1000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销毁会计凭证四个罪名成立,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金某已年逾六旬,折抵先前已被羁押的时间后,不仅其个人仍面临十多年的牢狱生活, 企业也将因其个人管理的缺位经营停顿、濒临破产。

一审宣判以后,金某提起上诉,基于薛火根律师在一审中展现出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金某及其家人继续委托薛火根作为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同时另行委托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律师担任辩护人,共同出庭辩护。


二审辩护

千里取证还原真相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接受二审阶段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认为一审认定挪用资金1000万元,主要是基于该款项注资成立的中融慧海公司中,登记在册的股东是金某女儿小金和朋友王某某个人。因本案侦查期间王某某身处国外,在案卷宗中并没有王某某本人的证言,其股东身份是否仅为形式上代持股权,C公司的成立目的到底是什么,成为该节事实定性的焦点。

为保证辩护意见在二审中得到采纳,除了指出控方证据不足之外,还要主动收集辩方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为此,辩护人想法设法与王某某取得联系。

得知王某某从国外回京,但即将外出考察投资项目,辩护人随即赶赴北京,并于次日下午见到了王某某本人。王某某不仅说明了他是C公司的财务顾问、C公司是A公司设立在北京的融资平台的重要事实,还提供了聘请合约、业务报告等一系列书证。

辩护人固定整理后将上述证言、书证提交给法庭。同时,在二审庭审当中,辩护人进一步提出:希望法庭在1000万元资金使用问题上不要浮于表象,而是要通过现象看本质,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等书证仅是间接证据,要注重审查被告人辩解、王某某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综合认定行为性质。

同时,在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中,不仅金某个人与公司账目往来没能厘清,且金某个人事后有多笔向A公司的打款记录,在案证据中也不存在否定钱款未还的明确证据,且金某作为A公司最大的控股股东,与A公司的公司利益高度一致,涉案行为又发生在公司经营的红火时期,金某的个人分红及其资产状况反映其根本不具有职务侵占该141万元的犯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