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宣判 辩方意见再度采纳 拿掉两罪减刑七年半----五莲县律师
二审宣判
辩方意见再度采纳
拿掉两罪减刑七年半
2018年8月28日,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三年之后,本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意见,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某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 证据法理全面论证 精益求精有效辩护 本案虽是个案,却极具代表性。当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使得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成为刑事犯罪的重灾区,一旦涉嫌犯罪,不仅企业家个人身陷囹圄,其呕心沥血所创办的企业也将经营停滞,甚至濒临破产、员工失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真如金某在的法庭上讲的“厂亡家破人残”。 本案从侦查到二审结束,历时三年多,案件一二审辩护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薛火根律师在拿到判决书后,回顾辩护工作,从个案中总结了以下三点办案心得。 1、有效辩护应当是全方位的辩护 任何一个案件的辩护都不能单方面寄希望于程序辩护。合法性之外,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再到证据点线面的证明力,从法条的明确规定到背后的法理依据再到立法的保护法益目的,刑事辩护应当是全方位、多维度的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全面地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全部意见。 2、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法庭辩护的艺术之一是组织运用证据的艺术。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自由,在分析案卷材料上精益求精,调查取证是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本案在一审、二审期间,辩护人详尽调查取证,编制了辩方证据目录和证据体系,特别是针对王某良的千里调查。可以说,一份辩方证据就决定了挪用资金1000万元指控的无罪结果。 3、刑事政策的研究必不可少 律师在办理企业家犯罪案件时,除了熟悉法律条文外,还应当关注研究当下国家对企业家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最新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强调的“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犯罪入刑标准,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处理,对于正在办理的涉产权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明确提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律师对于上述刑事政策、文件的理解和熟练运用,可以更好地帮助司法机关妥善处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和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