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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四大要点----五莲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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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四大要点----五莲县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一审辩护四大要点

1、对于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本案实质是普通经济纠纷,不但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某国有公司与刁某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法有效,“凤某院”楼盘有其真实存在的基础。在合作一方主体某国有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无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某房地产公司与预约房人签订的《意向书》、《预约房协议》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王勇律师代理的近亿元的类似案例,山东高院、最高法院均作出民事判决,而非刑事判决。

刁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有实际履约行为,合同相对方预约房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

 刁某没有侵吞钱款,辩护人根据本案书证和言词证据制作的《某楼盘款项去向统计表》充分说明刁某将钱款用于公司经营,公诉指控用于个人消费与事实不符。

某房地产公司最终未能向预约房人完全履约,是因某国有公司违约、区公安局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所致,刁某对此是无法预见和无责任的。


2、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辩护人认为刁某不构成犯罪。

➟ 刁某与董某不存在骗取张某资金的共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刁某没有以虚假的“凤某院”房屋作担保。

➟ 张某、齐某不是本案的受害者。齐某作为公安机关人员,利用其职权代张某发放高利贷,并利用公权力追款,不属于法律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

➟ 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对刁某涉嫌犯罪予以批捕,且区公安局已决定将刁某予以释放。

➟ 判决被告人刁某构成犯罪,违背我国刑法的社会价值取向。

本案司法裁判的价值在于确保司法公正,避免通过刑事审判的方式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滥用公权力、违法行为合法化。

➟ 张某取得的658万系不当得利,应返还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返还预约房人。

张某放高利贷属于经营利益,预约房人的购房款属于生存利益,应优先保护。刁某既无法定又无约定义务支付张某款项,因此张某取得款项应予以返还。


3、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区公安局及其办案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本案的侦查却没有回避;

 在本案没有确定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只能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而无权直接处置;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对刁某刑讯逼供,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以某房地产公司涉嫌犯罪为名对其进行毁灭性的打击;

 随意查封、扣押、处置案外人财产等。


4、被告人刁某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