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再添五大要点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一审判决作出时恰逢春节前夕,辩护律师连夜加班代为起草上诉状,并赶在除夕之前代为提交。
二审期间,王勇律师申请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还向承办人递交了调取本案关键证人陈某证言的申请书。山东高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王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当开发商遇到警察放高利贷——刁某合同诈骗案二审辩护词》。除上述一审辩护观点外,还有以下观点:
传统诈骗罪遵循的原则是:“犯罪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产→犯罪人非法占有财产”。在合同诈骗中,只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才是合同诈骗中的“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通过刘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认定刁某向购房者谎称已办好“凤某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隐瞒真相。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意向书》、《预约房协议》可知,某房地产公司已明确告知预约房人“开发此项目的有关手续尚未完备所以不能进行销售”,故某房地产公司及刁某本人并没有隐瞒真相。《意向书》《预约房协议》形成于案发前,系书证,客观性强,而上述证人证言是案发后所制作,主观性强。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讲,书证的证明效力要大于证人证言。因此,刁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预约房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刁某不构成犯罪。
上一条: 一审辩护四大要点----五莲县律师
下一条: 五莲县律师谈谈劳动合同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