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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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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

 刁某向董某借款、董某向张某借款系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一审判决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十二份《优惠协议》为据认定刁某提供了虚假担保,明显与事实不符。

 “凤某院”项目是基于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国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而开发,并非刁某凭空捏造。一审将尚未开发的房产等同于虚假房产,明显与逻辑不符,属于偷换概念。

 齐某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专业放贷人,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风险辨识能力。其所在的区公安局据“风某院”项目仅2.1公里、车程五分钟,完全可以随时随地考察。齐某代表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优惠协议》是理性选择,并不存在错误认识。


3、本案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使放高利贷者利用公权力加害了更多的被害人,阻断了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路径,扩大了当事人的损失。

4、以某房地产公司涉嫌犯罪为名(但却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拘留员工,扣押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种财务资料等,还查封了公司的所有车辆,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毁灭性的打击使某房地产公司彻底失去了运营能力,预约房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5、于欢案系“黑社会”放高利贷催债而引发,本案系警察放高利贷催债而引发,代表公权力的警察放高利贷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远远超过“黑社会”放高利贷的示范效应。二审法院都是山东高院,本案应像于欢案一样,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勇于面对代表公权力放高利贷的警察,依法宣告刁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