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犯罪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 刁某向董某借款、董某向张某借款系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一审判决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十二份《优惠协议》为据认定刁某提供了虚假担保,明显与事实不符。
❐ “凤某院”项目是基于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国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而开发,并非刁某凭空捏造。一审将尚未开发的房产等同于虚假房产,明显与逻辑不符,属于偷换概念。
❐ 齐某作为一名公安干警、专业放贷人,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风险辨识能力。其所在的区公安局据“风某院”项目仅2.1公里、车程五分钟,完全可以随时随地考察。齐某代表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优惠协议》是理性选择,并不存在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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