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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要点: 制售不与原程序存在高度相似性的外挂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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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要点: 制售不与原程序存在高度相似性的外挂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要点:

制售不与原程序存在高度相似性的外挂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三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情节严重;三是实施特定四种行为之一。本案无疑符合前两个条件,但能否将制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则是决定能否适用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

 第一,第四种外挂仅通过定义宏的方式或者直接在鼠标、按键等硬件上设定运行程序就可以实现模拟技术,并不涉及对游戏本身的修改,自然不构成本罪。

○ 第二,网游外挂对游戏复制程度不高的不涉及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写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指南》指出:“绝大多数案件中,行为人所制作发行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是高度一致的,至少具有较高程度的相似性,否则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由于本案的游戏外挂有600多种,如果缺少证明证据,或者相似性并没有达到高度同一性的程度,就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复制被害人作品的犯罪事实。

○ 第三,如本案存在没有任何对原结构、函数的复制也能修改客户端内存而成功被服务器识别的新型外挂技术,则因缺少“复制”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