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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火车票是不是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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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火车票是不是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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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火车票,犯罪行为
  2011年12月24号,所有列车开始实行网络售票。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应运而生,那么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委托代办署理行为仍是已经构成犯罪?  据报道,佛山25岁的钟某与23岁叶某为新婚夫妻,两人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职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
近号,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铁路公安处对"小夫妻”入行了抓捕,被收缴的212张火车票,均是附近厂里外来务工职员花钱购买的春节归家车票,以普通座位票与无座票为主。
目前,"小夫妻”已被刑事拘留。
  钟某与叶某,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职员订购火车票,每张票收取10元的手续费,是基于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民事合同关系,所收取的十元应视为代办署理费或信息费,外来务工职员多来自基层农村,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操纵计算性能力不强,对互联网相对比较目生,火车票实行网购轨制后,农夫工买票可谓难上加难,归家的路更加难题重重,钟某夫妇基于外来务工职员的请托,用务工职员的身份信息,利用自己的电脑花费自己的时间,用自己的网银帮他们买火车票,这本来就有一定的本钱,收取10元手续费也无可厚非。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划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办署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划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八条划定,委托人应当预支处理委托事务的用度。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用度,委托人应当偿还该用度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划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佛山小夫妻代买火车票行为是委托代办署理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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