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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惹官司 法院判酒友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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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惹官司 法院判酒友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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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与朋友宋某共同饮酒,后朋友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宋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十三万多元,近日,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结此案,判决刘某赔偿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9808元。   原告宋某家属诉称,2019年3月份得某天,刘某约宋某一块喝酒,酒后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密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刘某明知宋某称为一名汽车修理工且准备开车出行,仍与宋某共同饮酒至其喝醉,并且对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得行为不加劝阻,因此刘某对宋某之死负有不可推卸得责任,应当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宋某死亡结果得3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4 423.4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当晚,刘某下班后,宋某打电话约刘某见面,然后在二人在宋某得车上见面,刘某和宋某聊了会天,后来刘某就走了。刘某称,自己并没有和宋某一起喝酒,宋某得死亡与刘某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得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相逢喝酒称为中国传统得礼节,但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应成为社会中亟需弘扬得饮酒文化。近年来,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得报道比比皆称为,众人皆知。新得形势下,在明知对方驾车得情形下,不仅应当避免出现劝酒行为,同饮者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劝阻义务,以避免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得情形。若存在劝酒或未尽到劝阻义务得,应承担相应得责任。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宋某确实有共同饮酒得行为,故最后判决刘某对宋某之死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