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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聘”为名 行窃美容院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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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聘”为名 行窃美容院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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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的湖北人张某,以应聘为名,专门在本市各大美容院、美容中心盗窃,共计盗窃25起,窃得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财物。近日,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2007年4月24日中午15:00多,张某在本市丰台区鹏润家园某美容院内,以应聘为由入室,盗窃被害人王女士放置在吧台上的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60元。同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此之前的半年时间内,张某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丰台、海淀、朝阳等地的美容院、美容中心内,已经成功盗窃24起,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财物。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自己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收购赃物的人员,有立功表现;并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证人对张某的辨认笔录及相关的书证,均可证实张某盗窃的事实,故张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辩解及其有立功情节的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张某能够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故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