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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独占家庭承包地 弟起诉要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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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独占家庭承包地 弟起诉要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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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鲁某以家庭代表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独自经营,拒绝其弟弟原告鲁某某经营属于自己地承包地,为此,弟弟鲁某某将被告哥哥鲁某诉至延庆县法院,要回了自己的3亩土地经营权。   法院查明,原告鲁某某系被告鲁某之弟,二人为同村农民。1991年原告与其父母共同承包了本村土地6亩。当时被告已经成家另过,另有承包地7.5亩。1997年原告之父去世,因原告外出务工,原告家的6亩承包地由被告代种。1998年,村委会在落实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考虑原告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且被告代种原告家的6亩土地,为便于管理,村委会将原告家的6亩土地与被告的6.5亩土地合并,以被告为家庭代表签订了30年土地延期承包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时,被告以自己独自承包为由,拒绝返还原告土地经营权。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在落实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基于原被告的家庭血缘关系,考虑原告外出务工、原告之父去世及当时被告代种原告家6亩土地的实际情况,将原告家的耕地与被告家的家庭承包的合并,并以被告为家庭代表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虽是被告签订,但根据国家土地二轮延包政策的规定,土地延包不是将农村土地重新分配,而是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处理,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持有的30年土地承包合同中,含有原告及其母6亩承包地,故被告拒绝退还原告应有份额的土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主张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亩土地的经营权,原告的土地承包权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