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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权”用暴力 触刑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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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权”用暴力 触刑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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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受聘单位索要押金和演出费,符某某(男,19岁,贵州省人)、侯某某(男,17岁,山东省人)经他人提议,采用暴力手段“维权”,结果双双触犯刑律获刑。朝阳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2006年,被告人符某某、侯某某等人应聘于北京某文化传播中心当群众演员,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仅就报酬金额予以了口头约定。然而,符某某、侯某某等人最终领到的演出费却远远低于最初的约定。2006年11月21日,为向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中心索要押金和演出费等,被告人符某某、侯某某经王某某(已判刑)和李某某(在逃)提议后,持棍棒对该中心的王某(男23岁)、刘某某(女,21岁)、刘某(女,26岁)、张某(男,21岁)进行殴打、恐吓,致王某轻微伤。四人同时抢走三名被害人移动电话机3部(共价值人民币3400元)和该公司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侯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被告人符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法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00元和有期徒刑2年,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