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独家经营约定 承租人起诉出租人
出租人违反《租赁经营合同》地独家经营约定,造成承租人经营损失。承租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出租人违约并赔偿经营损失。日前,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刘某租赁该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所有地一处商铺经营豆腐零售,经营方式为独家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其他商户经营同类营业,造成刘某营业额锐减、亏损严重。原告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经营损失四万元。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一条: 实习女医生盗窃获刑 只为给家人捎些礼物
下一条: 五莲县律师议论劳动合同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