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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充分病院要负责5莲县律师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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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充分病院要负责5莲县律师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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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不充分 病院要负责,案情先容2003年12月24日,江苏启东市法院对1起因术前未做全面检查而致白内障手术失败引发得医疗纠纷案作出1审讯决:因病院存有过错,依法酌情赔偿患者1700元。

    
  86岁得郁老太于2002年11月在启东市某病院做了白内障手术。

    术前,医生为郁老太做了血常规及心电图检查,同时让郁老太得支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告知术中如泛起意外(未提及详细内容),就不能植进人工晶体。

    
  手术中,郁老太忽然泛起剧烈咳嗽伴气喘症状,头位移动幅度较大,医生在为其摘除了右眼得白内障之后,未能植进人工晶体。

    术后,郁老太见眼睛无法复明,便向医生询问。

    这时郁老太才知需2次手术。

    于是,郁老太便以病院故意隐瞒实情,存在欺诈致使其眼睛丧失复明得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病院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病院未对患者手术中可能泛起得不利情况作出充分估计,导致人工晶体植进失败。

    患方绝管术前签字同意手术,却不明确知道手术意外得详细内容。

    因为医生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病院存在1定过错。

    鉴于人工晶体未能植进,有患者自身体质得因素,并非全部是医疗行为所致,故判决院方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