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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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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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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霜降节气后由三法司奏请复审所有在押等候秋后处决的囚犯,皇帝批准奏请后,下旨召集在京的公侯伯爵、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及侍郎、五军都督等最高级官员,并指定由刑部尚书主持,于承天门(即以后的天安门)外举行会审。死囚大多仍然关押本省监狱,一般仅对案件卷宗进行书面审理。如果会审官员认为案件有可疑或死囚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予以处决,再加详细审讯。朝审认为原判决无误的,就在当年的秋末处死

值得注意的是“秋后处决”的死罪一般都是被认为对于统治秩序威胁不大的普通斗殴伤人致死、三犯窃盗之类,重大犯罪的死罪都规定为“决不待时”,一经审结即已处死。因此司法界逐渐在律例所规定的死罪后注明是斩、绞“立决”还是斩、绞“监候”(监禁等候朝审)。凌迟处死都是“决不待时”。。

“大审”。这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始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以后定制每5年(每逢天干的丙、辛年)举行一次。其制度是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本人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长官会审京城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外省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至省会,会同巡按御史、省布政使、省按察使、省都指挥使会审上述案件。大审的审理结果都必须上报皇帝批准。

明代这些会审制度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是参加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如朝审的参加者是朝廷的最高级官员,号为“九卿圆审”(明代九卿即指六部尚书以及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其次是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具有重要地位,都是主要的参加者;再次是这些会审理论上只是在为皇帝的最后决断提出建议,而且皇帝还要派出自己的亲信太监前往参加,甚至代表皇帝本人主持审判,体现了君主专制集权在司法领域内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