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的支付上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
(1)报酬的支付上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公
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使用的范围上--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3)使用者上--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e结语重点提示:
注意把握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 i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著作权的保护
适用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著作权法》第46、47条)
著作人身权 不受时间限制,可以永久性保护,但是发表权例外。(《著作权法》第
20条)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是合
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
保护期限 21条)
单位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 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著作权法》第21条)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 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
免责规定
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