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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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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考点】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解析】选项A是对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关系的总结归纳,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因此,选项B错误。

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是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如需要执行的,也由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因此,选项 C、D错误。

2.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多选第85题)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答案】AB

【考点】民事执行制度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