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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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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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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新增内容。侧重考查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

行政诉讼的证据部分是知识体系庞杂、考点分散、重点相对突出的一章内容。从历年考题来看,一共有16处考到证据知识。每年均有1到2处考到此部分。应该说,2013年及以后会大体保持这样一个态势。从考试的内容上来看,命题人既可以单独命题直接考查证据,也可以结合其他知识一起考查,所以考生既要强调对重点法条的记忆与理解,也要加强知识的灵活运用。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