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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素的认定_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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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素的认定_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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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素的认定 ①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足堪认定时,直接依照该法律关系认定谁是占有人,占有属何类型。 ②无相应的法律关系可堪认定时,应以“1般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人与物结合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认定。1般社会观念居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依“法律关系”认定占有 某人对于某物是否成立占有,优先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下列4种情形值得强调: ①通过“辅助占有”关系和通过“法人机关”而成立占有。例如,对商场陈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系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商场才是占有人。再如,法人机关对物的管理控制,使法人对该物成立占有见例3。 ②间接占有。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寄存、保留所有权买卖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见例4和例5。 ③ 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例如,出卖人甲将出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乙完成现实交付,乙成为占有人,甲的占有丧失见例6。须注意:若虽完成动产之现实交付但因下列原因如因 约定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被解除等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的情形,则甲仍为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并未消灭。 ④ 抛弃占有。例如,甲以抛弃所有权的意思将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若乙 以先占的意思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占有。 例3甲公司购买1辆劳斯莱斯“幻影”作为法定代表人乙的工作用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问:乙在工作中用车,丙驾驶该车时,汽车的占有人是谁?①丙虽在客观上管领控制该车,但丙系基于雇佣关系这样的从属关系,受雇主甲公司的指示管领控制该车,衡诸该法律关系,丙系汽车的占有辅助人,而非占有人。②乙在工作中用车系属法人机关对汽车予以管领控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乙不是汽车的占有人,法人甲公司才是汽车的占有人。 例4 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租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约定租期1年。3个月后,甲发现其事。问:甲可否依照《民法典》 235 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可以。原因:①乙将手机出租给丙,租赁期间,乙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②甲为所有权人,乙为现时的无权的间接占有人。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5 乙盗窃甲的手机后,将该手机出卖赠与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3个月后,甲发现其事。问:甲可否依照《民法典》235 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答:不可以。原因①乙将手机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占有人。②甲为所有权人,但乙并非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甲仅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