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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甲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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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甲的取回权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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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甲的取回权

①把前述例子添加一点信息: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六期价款,但未支付已到期的第七期和第八期的价款,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

②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642条,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a)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b)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甲行使取回权的方式。《民法典》第 642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③甲取回权的阻却。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即使乙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642 条的规③的75%以上的;(b)买受人(乙)实施无权处分后,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定,但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甲仍不享有取回权:(a)买受人(乙)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他物权的。

④取回权的性质。(a)甲取回的目的是为了“就物求偿”,实现“非典型担保物权”。即若乙不于回赎期内回赎,甲有权再次出卖该汽车,并就出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乙对甲所欠全部价款(b)取回本身并不意味着甲解除了与乙的买卖合同。(e)当然,若甲享有解除权,又愿意解除合同,甲当然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乙已支付75%以上价款”与“乙欠付到期价款达总额五分之一”

这是个困扰过很多人的问题。举例说明:假设乙已向甲支付75%的价款,但乙对甲欠付的到期价款也达到标的额的20%,应如何处理?答案是:分别处理。①就“保留所有权买卖”而言,因乙已支付75%以上的价款,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26 条,甲对乙不享有“基于保留所有权制度”的“取回权”。②就“分期付款买卖”而言,因乙对甲欠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根据《民法典》第634 条,甲对乙享有“基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权”,甲有权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后,甲当然有权请求乙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