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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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所以在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要实告知。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
1.投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1)该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国采取“询问告知”,即投保人投保时只有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进行回答,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无义务进行告知。
(2)事人对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3)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没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概括性条款,如“是否得过其他疾病……”,该类条款在法律体系及法律规范中起到“框架搭建”功能,起到“总括兜底”的功能。
2.人身保险中,体检不免如实告知义务
(1)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法院不予支持;
(2)但是,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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