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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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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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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行、支行、分理处等。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例如,A省分行是“一级分行”,该省行位于省会城市B市,则可能不设置“B市分行-二级分行”。即分行不是按照“省、市、区”的行政区划设置的。

(3)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