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谈关于军婚离婚的划定——刑辩指南五莲县律师
关于军婚离婚的划定又称"军人婚姻”。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正在服役的军人即现役军人的婚姻。中国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1980年《婚姻法》第26条划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现役军人不同意,一般不答应离婚。这是从不乱军心,巩固国防,保护国家和人民事业的需要而作出的划定。现役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在内,但不包括复员,改行,退伍军人和军事单位工作却不具有军籍的职员。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经结婚的配偶,不包括军人的"未婚妻(夫)”。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对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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