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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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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 来源 : * 作者 : 五莲县律师

贫困人员接受死刑是谣言,公安局有死刑处置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是没有死刑处置权的,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6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47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2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63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1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1审、2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是没有死刑处置权的,死刑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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