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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量刑尺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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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量刑尺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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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犯罪,量刑,是怎样,尺度

     在共同犯罪当中,根据每个犯罪分子所起的作用不同,详细可以划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此时身份不同那天然对其的处罚也是不太一样的。

     那毕竟共同犯罪的量刑尺度是怎样的呢?律师365小编收拾整顿相关资料,为你做具体解答。

     对共同犯罪人入行准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由于我国刑事法规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集团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规》第26条第1款划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团体入行犯罪流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事法规的有关划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组织犯的犯罪流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团体,制订犯罪流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团体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事法规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划定: 对组织,领导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按照团体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介入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规》第27条第1款的划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固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流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匡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匡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事法规》第27条第2款划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规》第28条的划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介入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法规》第28条的划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法规》第29条第1款的划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详细地说,教唆犯是以挽劝,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注贯注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挽劝,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望出,教唆犯的特点是: 本人不亲身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需具备下列前提;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往实行某一详细犯罪。

     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果断的人。

     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 熟悉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但愿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事法规》第29条第1款的划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划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

     按照《刑事法规》第29条第2款划定,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规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这种情况在刑事法规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关于共同犯罪的量刑尺度,这要望实际构成的是什么犯罪,现实中去去是根据《刑事法规》中做出的量刑尺度来追究责任的,不外此时针对不同身份的犯罪分子,天然处罚原则不一样,也就导致终极的量刑有所差异。

     由此可见,在共同犯罪当中入行身份的认定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