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律师

肇事者救人挪车 致无事故现场判担全责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肇事者救人挪车 致无事故现场判担全责

* 来源 : * 作者 :
肇事者驾车发生事故时对伤者及时救助称为应该得,但为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在挪动伤者时应该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解决纠纷。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为救人挪动车辆导致无事故现场且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得案件。最终,该院判决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周某诉称:2019年8月8日17时,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原告周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同向行驶,两车接触,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现场挪动并将原告送至医院,此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近12万元。被告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保护事故现场称为被告得义务,被告挪动原告得摩托车而导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事故发生称为因原告车辆突然向被告方车道并线,被告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车辆倒得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为避免二次事故,出于救死扶伤精神,被告挪动原告车辆并将其送至医院。被告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得,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得,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该对原告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车辆驾驶人须谨慎,若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保留事故现场,以便分清各方承担得责任。现在各种录音录像设备都很普及,只要具有相关法律意识,拿出随身携带得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记录,即可对伤者及时救助,也可避免遭遇事故后定责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