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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内容的条文抽出集中成篇——五莲县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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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65条;将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内容的条文抽出集中成篇,不再科以刑罚;改刑为死绞斩遣流徒罚金。 《大清刑律》史称“新刑律”或“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虽然突破了传统律典的模式,但与近代刑法典还有相当距离。而在修改旧律的同时,全新的近代刑法典草案已经制订完成。1906年修律馆即已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在法律学堂主讲刑法,并兼任调查员,帮助起草新刑律。1907年8月《大清刑律草案》编纂完成。《大清刑律草案》分总则分则两篇,共53,411条,取消了附例。总则确定了系列近代西方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原则,主要有:删除“比附”,实行罪刑法定;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规定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既遂未遂累犯共犯俱发等概念;建立近代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等。分则有36,规定各种罪名,删除了“恶”的名目,增设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妨害卫生等罪名。 但在《大清刑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爆发了激烈的“礼法之争”,阻碍了新刑律的审议通过。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隐,1907年,新刑律草案完成后送交各部院及督抚签署意见,首先即遭到军机大臣张之洞的强烈反对张指斥新刑律有悖于“因伦制礼,准理制刑”的原则,败坏礼教”要求全行改正,各省疆吏随声附和。清廷遂颁谕旨强调“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命令沈家本等“务本此意”,对草案进行修改。于是,修律馆只得遵照上谕将草案中有关伦理纲常的罪名都加重等,然后送交法部。法部守旧势力也很强大,又在草案正文后增加条“附则”规定:恶亲属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等都与礼教有关,应依旧律惩处;危害乘舆内乱资敌杀害尊亲属等罪仍用斩刑;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等。 质1910年在转宪政编查馆核订时,宪政编查馆参议原江苏提学使劳乃宣又提出反对,宣称:“礼教可废,则新刑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刑律必不可尽行”,认为礼教为本,新律草案在体例上本末倒置,应将旧律有关伦纪礼教的条文统统直接修入新律正文。经过法理派的反驳,双方争论的焦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