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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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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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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程序和方式

根据《民商事判决安排》第10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不予认可的情形

根据《民商事判决安排》第12条,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1)被请求方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没有管辖权的;

(2)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3)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4)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5)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

(6)被请求方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此外,内地人民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的,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对不予认可裁定的救济

根据《民商事判决安排》第26条,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