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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友乙结婚前甲租赁了一套房屋_五莲县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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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友乙结婚前甲租赁了一套房屋_五莲县律师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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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 与女友乙结婚前,甲租赁了1套房屋,约定租期5年。与乙结婚后不久,甲死亡,伤心的乙回老家居住期间,丙擅自搬入该房屋居住,乙10 个月后返回始知其事。问:乙是否有权依照《民法典》462 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有权。原因:①根据《民法典》732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甲于租赁期间死亡,与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乙法定承受该房屋赁合同。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回老家居住期间,乙仍为该房屋的直接占有人。②丙侵夺乙2房屋的占有,乙可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2依“空间关系”认定占有 空间关系指成立占有,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空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1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抄录几个例子 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等等,都不能认为丧失直接占有。 ②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且忘记拔钥匙,出国数月,直接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5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直接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直接占有丧失,由宾馆取得对该电脑的直接占有占有交替。 3依“时间关系”认定占有 时间关系指成立占有,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依此认定占有的取得、维持、消灭,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1般社会观念具有核心地位。抄录几个例子: 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对餐具、杂志的直接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的直接占有和无权的直接占有。 ③ 管领力仅1时不能行使,直接占有不因此丧失。如旅客办理退房手续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直接占有尚未丧失这和旅客已离开并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④丧失。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并未丧失。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如忠诚的狗;聪敏的猫,家畜非遗失物,主人对家畜的直接占有并未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