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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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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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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概念

①(a)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b)重要成分以“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判断标准。如:汽车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对于汽车不是十分重要,但是不破坏或者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c)重要成分制度之精义,在于使重要成分为“整体物”所吸收,使其丧失在客体制度上的独立性。

②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安装在汽车上的轮胎。

2.区分重要成分与非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①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相同的物权法命运(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

②恰成对照的是,尽管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却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从而与其所在之物 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

例1 甲的A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A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A车上。①问题(一):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A车上后,油漆成为A车的重要成分。A车上的油漆必须与 A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A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油漆后的A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二):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A车上后,轮胎仅为A车(A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A车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 甲的A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将A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一):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民法典》第 642 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问题(二):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