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律师

浅析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况——刑事会见五莲县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浅析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况——刑事会见五莲县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婚姻法第七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本条划定,法律禁止结婚的前提有两个: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法律划定的禁止结婚的支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统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支属,即天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天然血亲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支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统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天然血亲具有平等权利义务的支属。因为此种血亲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支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划定。但婚姻法划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划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合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乞降法律精神上望.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天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合法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什么是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划定,母婴保健法划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实或医学鉴定证实。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峻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