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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律师——债务转让协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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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律师——债务转让协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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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协议的认定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1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3人承担。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第3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3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1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民法典》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协议的有效还是有1定的条件的,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律师之家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